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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推动省属企业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省属企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指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指省属企业各级独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应围绕功能定位明确主责,并根据主责确定主业、拟培育主业。

主责是指省属企业的战略定位、核心功能、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

主业是指省属企业围绕主责开展的,能够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撑未来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业务。

拟培育主业是指省属企业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具备一定发展基础、纳入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

第四条 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核心功能。立足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属企业功能定位,全面践行使命担当,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核心业务和资源优势,着力发展实体经济,突出质量效益和价值创造导向,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加强科学管理。立足产业发展规律与趋势,着眼产业链、生态圈建设,结合企业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合理确定主责主业定性定量标准,科学核定主责主业,加强动态管理,建立监测评价、调整、优化的全流程闭环管控体系,健全完善管理长效机制。

(四)强化责任落实。突出主责主业管理的严肃性、规范性,发挥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规范企业主责主业决策、申报、调整程序,加强制度执行与日常监管。

第五条 省国资委履行省属企业的主责主业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一)拟定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指导省属企业建设主责主业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形成主责主业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开展省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对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三)引导省属企业围绕主责主业优化内部资源要素配置,指导推动省属企业资产重组和业务协同,积极培育行业领先企业;

(四)加强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五)与省属企业主责管理和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省属企业履行主责主业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申请;

(二)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制度,负责权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调整和日常监管;

(三)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定期监测评估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并向省国资委报告;

(四)建立主责主业与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等联动机制,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对存量业务实施专业化整合与协同发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核定标准

第七条 省属企业主责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批复的组建方案,省国资委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对企业提出的要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等确定。

第八条 省属企业主业根据主责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全省发展战略,助力推动我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符合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服务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挥国有龙头企业产业链支撑带动作用;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服务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省属企业主业按照主业名称、主业目录、企业名录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配套管理。

第十条 省属企业主业名称,应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相关行业分类的名称,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考虑产业组织形态、产业规模等因素,经总结概括后予以确定,或采用约定俗成的产业名称。

拟培育主业名称,应同时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5+5”十强产业统计分类(试行)》的名称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主业和拟培育主业的名称确定后,将涉及的业务按照产业链进行梳理,各层级企业对应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形成主业目录和企业名录,进行精准管理。强关联、高协同的业务,可以按照不同产业链在同一主业名称下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形成主业目录和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主业数量一般为1-3个,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务,或产业带动力强、资产规模大、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可增加1个。申请核定为主业的业务,营业收入利润率原则上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请核定1个主业的,该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70%;

(二)申请核定2个及以上主业的,合并计算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80%;单个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30%。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可以选取具备相应资源优势和产业链培育基础的1个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并在发展规划中明确培育期(一般为5年)和任务目标。拟培育主业主要包括:结合主业发展能力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主责确定的“十强”产业,以及助力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构建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的优势产业。

第十四条 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属于承担全省重大战略布局任务、标志性产业链和生态圈建设的重点项目和业务,但未纳入省属企业主业目录的,列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严格限定主业、拟培育主业的内涵和范围,严禁泛化主业、偏离主业发展;严格区分产业投资布局与业务场景应用边界,严禁无关多元、过度延伸低端产业链;严格把握主业与生产经营辅助性业务的关系,坚持独立经营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利润。

省属企业不得盲目选择无技术能力、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的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将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商业性房地产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开展与主业产品、原材料无关的大宗贸易业务;不得在集团业务范围外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六条 已设立的省属企业主责,由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定建议申请,由省国资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等进行初核后,上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新组建或重组的省属企业主责,应在其组建或重组方案中予以明确,经省政府批复后,省属企业按照批复方案落实主责、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申报。省属企业根据主责要求,结合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内部决策后提出主业、拟培育主业建议申请,报省国资委。

(二)审核。省国资委组织行业专家研究论证,与省属企业充分沟通,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省属企业。

(三)核定。省属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反馈意见对主业进行修改完善,经董事会决策后,向省国资委报送书面请示,省国资委予以正式批复。涉及多个股东的,还应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核定主责、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拟定主责、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依据,经营情况、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产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等。

(二)省委、省政府批复的公司组建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行业监管部门关于本企业战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责任以及改革发展等文件资料。

(三)省属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四)主业目录、企业名录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主责主业载入公司章程,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依据。省属企业应将本企业主责主业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列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的项目和业务,省属企业将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相关依据报送省国资委后,省国资委对其实施清单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主责经核定后保持稳定。省委、省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或企业经营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由省国资委按程序对省属企业主责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后,一般在5年规划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主业发展监测评价结果和权属企业增减变动情况,企业申请后,对主业目录、企业名录和特别项目任务清单按程序适时调整。

省属企业因主责调整或发生重大产业变革、重组整合、资产(股权)划转等情况,确需调整主业、拟培育主业的,按核定程序申请调整。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需要,省国资委可按程序对省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拟培育主业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达到主业核定标准的,可调整为主业;培育期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培育能力不足或不再具备培育条件的,企业应重新进行论证研究,提出继续培育或调整退出的建议,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以信息化手段加强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监管,将主责主业管理纳入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主责主业动态监测、跟踪管理和统计分析机制。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省属企业应及时对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论证,涉及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等情况,要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充分披露,并于每年4月末向省国资委报送主业发展专项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按照确定的主责主业,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主业管理模式,围绕提升主业竞争优势,不断创新优化,打造特色企业文化,形成“心无旁骛攻主业”的氛围。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主责主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主责,对权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确定权属企业主业并抄报省国资委。每户权属企业原则上聚焦集团的1个主业方向,避免行业同质化无序竞争。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对现有存量资产进行全面梳理,组织实施专业化整合,制定优化整合方案,明确整合的目标、措施和完成时限(原则上两年完成),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主业集中,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按下列情形对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进行分类管理:

(一)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应明确清理目标,限期清理整合退出;

(二)盈利水平较高,有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势,对主业有辅助作用的,应转型升级、融入主业产业链,助力主业强链、补链、延链;

(三)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短期无法退出的,应加强对标挖潜、实行独立核算,实现自我造血、自我生存;

(四)符合专业化整合要求、与其他省属企业业务能够产生协同效应的,应统筹优化整合到其他优势企业。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和投资管理应加强联动。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金额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比例,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应分别不超过5%、3%、2%,并且在项目实施前逐项报省国资委复核。未经省国资委复核同意的,不得实施投资。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国资委研究决定的投资事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和基金业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参股或基金形式投资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监督管理体系,发挥巡察监督、战略规划、法律合规、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财务评价、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省属企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发挥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制衡作用,将主责主业年度监测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的重要依据。发挥巡视、审计等外部监督作用,将主责主业年度监测评价结果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于落实主责有力、聚焦主业发展有效,及时对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在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主责主业年度监测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建立健全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据职责权限,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主责主业申报核定程序,或提交失实申报材料的,下发提示函责令整改;

(二)对集团本部和权属企业主责主业日常监管不力,存在瞒报、漏报问题的,约谈省属企业负责人;

(三)未经批准新增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的,在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该项业务形成的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指标值从考核中扣除;

(四)未经批准新增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的,省国资委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涉及的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至其他省属企业或责令限期退出,同时取消该企业和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六条 省属企业在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按照职责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分。

第三十七条 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属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主责主业申报、调整的内部决策和管理程序,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防范偏离主责主业经营投资风险。对于权属企业违反主责主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主责主业管理制度。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相关制度。

第四十条 省属国有文化企业、金融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