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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复核工作,现将2023年第四季度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经复核,发现6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错误、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等编制质量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涉及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和失信记分,相关失信记分情况已记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同时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受到通报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其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规范从业行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提高环评工作质量。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编制的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预防或者减轻建设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

  附件:2023年第四季度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