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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经营范围提示


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典当行业须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

一、经批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典当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二、典当行不得经营以下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典当行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20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