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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光明区不适宜开办餐饮服务项目位置信息表的公示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全市推广餐饮服务“红黄绿分区”名录工作方案〉的通知》(深环办〔2023〕83号)和《深圳市光明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光明区餐饮企业“红黄绿分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光大气办〔2023〕112号)要求,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的区域设置为不适宜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我局结合光明区实际情况,拟定《光明区不适宜开办餐饮服务项目位置信息表(第二批)》,现将结果予以公示。

  附件:光明区不适宜开办餐饮服务项目位置信息表(第二批)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