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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21〕2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浙政发〔2021〕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上城区、江干区,设立新的上城区,以原上城区、江干区的行政区域(不含下沙街道、白杨街道)为新的上城区的行政区域,上城区人民政府驻望江街道望潮路77号。

二、撤销下城区、拱墅区,设立新的拱墅区,以原下城区、拱墅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拱墅区的行政区域,拱墅区人民政府驻拱宸桥街道台州路1号。

三、撤销余杭区,设立新的余杭区,以原余杭区的余杭街道、仓前街道、闲林街道、五常街道、中泰街道、仁和街道、良渚街道、瓶窑镇、径山镇、黄湖镇、鸬鸟镇、百丈镇的行政区域为新的余杭区的行政区域,余杭区人民政府驻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

四、设立临平区,以原余杭区的临平街道、东湖街道、南苑街道、星桥街道、运河街道、乔司街道、崇贤街道、塘栖镇的行政区域为临平区的行政区域,临平区人民政府驻临平街道西大街33号。

五、设立钱塘区,以原江干区的下沙街道、白杨街道和萧山区的河庄街道、义蓬街道、新湾街道、临江街道、前进街道的行政区域为钱塘区的行政区域,钱塘区人民政府驻河庄街道青六北路499号。

此次行政区划调整各项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总体规划,体现改革精神,着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统筹做好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并更新行政区划图。所需经费由相关区自行解决。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举措,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有序稳妥实施。相关行政区划调整完成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