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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 (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8月21日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本市对摩托车实行登记管理,并对市区黑A牌照实施总量控制”的要求,我市拟定了《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

  现将《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试行)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于1月29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tingzheng001@163.com。

  联系人:陈全
  联系电话:86663633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年1月23日


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摩托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中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的总量控制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制定摩托车总量控制的工作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司法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现状、环境承载能力以及摩托车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全市摩托车年度配置指标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摩托车配置指标的申请条件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申请人可在网上提出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分配配置指标。
  摩托车配置指标的申请和摇号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因警用、抢险等用途需要配备公务摩托车的,由所在单位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放配置指标。

  第七条  快递等企业需要使用三轮摩托车从事配送工作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发展需求、交通违法和事故等数据统计情况,确定发放配置指标。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  获得配置指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摩托车注册登记。

  第九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全市摩托车销售经营单位宣传《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并指导上述单位在经营场所明示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的具体内容,提示购车人知晓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