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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20〕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工作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0年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工程系列建设行业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评审范围条件,均可申报工程系列建设行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辽宁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建筑学、城市规划、建筑装饰、城市景观与风景园林、结构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地质、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建筑机械、工程概预算、建筑施工、建筑设备安装、煤气热力、建设管理等16个评审专业的全省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等省直部门(单位)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标准

  2020年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贡献,重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县(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层次和篇数可适当放宽。

  除此之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2007〕38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37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

  三、相关政策规定

  (一)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申请人学历、学位有关材料应按以下要求申报:

  1.2002届及以后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历查询,由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通过“学历证书编号”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上查验、打印查询结果,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2008年9月1日后取得学位人员学位查询,由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通过“学位证书编号”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https://www.cdgdc.edu.cn/)”上查验、打印查询结果,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

  2.2002届以前高等教育毕业生、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学位人员和学信网、学位网上无法查询的学历、学位,由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信息审查情况材料,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自由职业者按照申报程序,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出具个人审查情况材料,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

  3.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提供准确有效的学历、学位证书编号,以便查验;申报人学历、学位查验材料作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相应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履行审查、核验职责。

  4.为说明学历、学位材料真实有效,便于查验,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人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否则无效。集体奖励项目须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及相关证明。

  (三)申报人应提交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在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增刊或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不能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

  县(区)及以下单位正常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供的论文中,至少有省级以上学术期刊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参加省级学术交流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破格申报的,至少有省级以上学术期刊论文2篇以上(至少有1篇为第一作者),或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县(区)及以下单位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供的论文中,至少有国家级学术期刊论文2篇以上(至少有1篇为第一作者),或省级学术期刊论文4篇以上(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2篇以上,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4篇以上。

  (四)申报人所提供的论文、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等,须是在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

  (五)继续实行论文检索制度。所有申报人均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申报人须提交经本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查询和检索证明。

  (六)申报破格参评人员的评审条件,按照辽人〔2007〕38号、辽建发〔2007〕3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申报人需要准确填报新版《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下载请查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rst.ln.gov.cn/ggfw/xz/)一式三份,评审通过人员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分别由本人、单位(本人人事档案)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

  (八)申报人一般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在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申报。

  (九)中直驻辽单位人员申报我厅职称评审,须出具单位开具的评审委托函。

  (十)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在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两年的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继续实行申报材料长期有效制。在评审标准、条件等政策和申报资格未变情况下,再次申报的人员,可提交上一年度使用的完整成册材料,出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再次申报证明,重新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提交新获得的科研成果、业绩贡献等补充材料应另行装订成册并加盖相应印章。 

  四、组卷要求

  申报材料分为主卷和副卷两部分:

  (一)主卷材料

  1、将以下材料按顺序进行装订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两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一份)。破格申报人员另须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一份)。

   (2)学历、资历有关材料。包括学历学位有关材料、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复印件。

  (3)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所获得的业务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获奖项目业绩原始材料、所完成工程项目原始材料等复印件。证书上未标注个人姓名的集体奖励证书,须提供充分的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并在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申报人应选择3-5个规模较大、级别较高、最能代表个人水平的项目进行填报。组卷时要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三项“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填报项目的顺序进行装订。工程图纸等较厚、较大材料,请缩印后选择主要部分装订入卷。

  (4)主要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标准或技术报告等复印件,复印件应包括刊物的封面、刊号、目录和本人论文内容。

  (5)其他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2017至2019年,每年1份)、国家机关分流人员人事和工资调转手续、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等。

  主卷装订材料为A4规格,350页以内。申报人员要认真选择主卷装订材料,保证体现业绩成果的有价值材料全部装订入卷。凡未装入主卷的材料,评审量化赋分时,视为无效。

  2、将以下材料装入主卷材料袋内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A4规格,一式三份,贴照片,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写在首页右上方;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申报专业名称应与16个评审专业名称一致。

  各市、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填表说明,认真核对填写项目和内容,确保填写内容和加盖印章完整准确。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

  (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破格评定人员填报;

  (4)《申报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报卷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一份);

  (5)申报人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1张,贴在评定表首页左上方。 

  (二)副卷材料

  学历、学位有关材料、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工作业绩原始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原件均装入副卷材料袋内。

  (三)申报材料时限

  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申报材料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学历、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五、资格审查和评审办法

  (一)资格初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报办法。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考评,经单位集中公示5个及以上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直部门单位人员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直接申报。对未经主管部门审查、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资格复审:为保证申报材料质量,报卷截止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凡不符合申报标准和条件的材料,一律不得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办法:工程系列建设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综合评价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业内认可由评委会专家在例会时,通过答辩、量化评审和业绩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评价。最后,根据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评价分数进行加权汇总,由评委会统一投票表决确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综合评价模式,评价结果提交评委会表决。评审委员会例会期间,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六、报卷时间及地点

  报卷时间安排如下:

  9月15日:上午,鞍山市;下午,丹东市、葫芦岛市;

  9月16日:上午,抚顺市;下午,阜新市、朝阳市;

  9月17日:上午,本溪市、铁岭市;下午,锦州市、营口市;

  9月18日:上午,沈阳市;下午,盘锦市;

  9月21日:上午,大连市;下午,辽阳市;

  9月22-23日:省直有关单位及其他人员。

  各市、省直有关单位在满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时间报卷,报卷前须电话提前预约确认,不受理个人报卷。如申报材料不全或需调整,限期进行补充完善。

  如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对报卷时间等工作安排进行调整,以最新发布通知为准。

  报卷地址: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38号)后楼3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称办联系人:杨老师  王老师

  办公电话:024-23448627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

         2.申报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报卷汇总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7日  

抄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印发

附件下载

(附件1)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doc

(附件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报卷汇总表.xls